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提升辦案質量與效率,有力震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了2022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評選工作。經案例遴選、網絡投票和專家評審等環節,最終確定典型案例共30件,現向社會發布。
2022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1.安徽省涇縣知識產權局處理“梳子(2)”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汪某是名稱為“梳子(2)”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2130464274.7。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2年2月28日,涇縣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
請求人稱,涇縣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某電商平臺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提交涉案專利授權公開文本、專利權評價報告等支持其主張。經審理,涇縣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構成實質性差異,以及如何理解“一般消費者”是該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此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咨詢意見書指出,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應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從設定“一般消費者”這一判斷主體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使外觀設計相近似性的判斷更為統一、客觀和合理,該“一般消費者”為擬制的判斷主體,是一種假設的“人”,并對其應當具備的“常識性了解”“分辨力”和“獲知力”作出規定,使得實際判斷者在外觀設計對比判斷中避免主觀因素影響。在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近似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
收到咨詢意見后,涇縣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裁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權事實成立,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知識產權局處理“獸用醫藥瓶”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該系列案件一請求人湖南樂福地醫藥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稱為“一種動物藥用兩用型單柄易折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920076353.8。另一請求人湖南千山制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稱為“組合管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320028054.X。以上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均合法有效。案件被請求人均為長沙某商貿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兩請求人一并向長沙市芙蓉區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認為被請求人銷售及許諾銷售相關產品的行為涉嫌侵犯其專利權。
芙蓉區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11月2日分別立案,采取合并調查審理辦案模式。該局與長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聯合調查,技術專家提前介入、協同辦理。
經調查,芙蓉區知識產權局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被請求人構成專利侵權。2022年11月30日,芙蓉區知識產權局對兩起案件組織行政調解,其中一案達成和解,相關調解協議于2022年12月8日經法院完成司法確認。另一案由芙蓉區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及許諾銷售涉案專利產品的行為。
3.廣東省中山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銅線輔助固定夾”系列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稱為“一種T2繞線的銅線輔助固定夾”、專利號為ZL201710330407.4等10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均合法有效。
被請求人系請求人原員工。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其產品圖紙,并制造銷售的全自動繞線機侵犯其10件發明專利權與商業秘密,于2022年5月17日向中山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并同時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業秘密侵權投訴。
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5月17日對10件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同時立案,并與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聯合現場調查。調查中辦案人員初步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涉嫌侵犯涉案發明專利權,被請求人未作不侵權抗辯。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
2022年5月23日,在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主持下,雙方就全部案件達成和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160萬元,并不再實施侵權行為。
4.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處理“具有推板導向滑動功能的電池材料高效燒結爐”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蘇州匯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是名稱為“具有推板導向滑動功能的電池材料高效燒結爐”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620358253.0。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無錫中工熱控科技有限公司從其公司挖走骨干技術人員,生產與其涉案專利技術相同的推板爐產品并銷售給其客戶,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被請求人認為涉案產品與請求人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存在根本區別,沒有侵犯涉案專利權。
2019年7月22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該局經審理認為,現場調查中查獲的涉嫌侵權的推板爐半成品、現場導軌、耐火磚結構和編號均與爐襯總圖相一致,涉案產品技術特征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所有技術特征。2019年9月30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涉案產品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對涉案專利權的侵權行為,被請求人已經制造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場等。
被請求人不服該行政裁決,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5.天津市河東區知識產權局處理“薯條盒”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陸某某是名稱為“薯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930039762.6。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2年6月1日,請求人以被請求人天津某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為由向天津市河東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河東區知識產權局3名執法人員組成合議組,逐項研究權利人提交的證據,仔細對比分析涉案專利技術,認定侵權可能性較大。執法人員在送達答辯書時與被請求人耐心溝通,被請求人表示立即停止銷售涉嫌侵權產品,撤銷相關宣傳。
2022年6月16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同年7月12日,該調解協議經法院審理予以司法確認。
6.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二肽基肽酶抑制劑”發明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
請求人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是名稱為“二肽基肽酶抑制劑”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110006009.X。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北京百靈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邁瑞達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分別實施了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請求人認為上述被請求人的行為侵犯其發明專利權,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要求被請求人停止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北京百靈威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不知所展示的化合物侵犯請求人知識產權,已將全部相關產品下架,并承諾在獲得合法資格上市之前,不會許諾銷售相關產品。北京邁瑞達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官網僅展示了涉及專利的化學試劑,并未形成真正意義的侵權行為,已將相關化學試劑從官網上下架刪除。
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經審理,該局認為北京百靈威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網站許諾銷售的CAS編號為850649-62-6、中文通用名稱為苯甲酸阿格列汀的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的保護范圍,北京邁瑞達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網站許諾銷售的CAS編號為850649-61-5、中文通用名稱為阿格列汀的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2的保護范圍。兩被請求人存在許諾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2022年11月2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兩案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停止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7.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鄭州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商品案
2021年12月23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鄭州龐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當日執法人員核查發現當事人正在某直播平臺進行直播銷售,主播孫某在直播間宣稱其銷售的“益品萃”糖果擁有3件發明專利權,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上述現場檢查情況采拍照和錄像取證,同年12月24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直播中提到的3件發明專利(專利號 分 別 為 ZL201610771906.2、ZL201711041407.9、ZL200710068855.8)均真實有效,其中有2件發明專利所對應的技術方案與涉案產品并無直接關聯;1件專利所對應的技術方案與涉案產品相關,但當事人無法提供專利權人許可其使用的授權文件。
2022年4月18日,橋西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22067萬元、并處罰款10.83101萬元的行政處罰。
8.川渝三地市跨區域處理“椅子(月亮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杜某某是名稱為“椅子(月亮椅)”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2130435026.X。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羅某、重慶市榮昌區某藤藝廠未經許可,生產銷售與請求人所獲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的藤椅,損害其合法權益,分別向四川省瀘州市知識產權局、重慶市榮昌區知識產權局提出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兩局分別于2022年2月15日和3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被請求人認為,該藤椅是按照短視頻平臺上的外觀樣式純手工生產,且因銷售狀況不佳已停產,無主觀惡意侵權行為。
由于專利權人在四川省宜賓市,與制造商、銷售商三方處在不同的市(區),案件處理難度較大。宜賓市知識產權局與瀘州州市知識產權局、重慶市榮昌區知識產權局通報案件情況,啟動川渝協作案件聯辦機制,開展跨區域案件研判,對生產、銷售環節同時合并審理,實現同一專利侵權案件多環節聯動,統一侵權判定標準,縮短維權周期。
2022年4月22日,三地知識產權局以線上視頻會議形式主持三方調解。三方順利達成共識,分別簽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書,隨后分別由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確認。
9.江蘇省南京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是名稱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00818966.8。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19年12月2日,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受疫情影響,該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2020年5月7日恢復處理。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在其官網、“第十八屆世界制藥原料藥中國展”展會上展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原料藥”,配有包裝盒、包裝瓶并印制有被請求人公司的注冊商標,且該公司在官方網站和展會上展出的產品與其涉案專利產品的通用名稱、化學名、結構式及CAS登記號等完全一致,已構成對請求人專利產品的許諾銷售,且至少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2、6的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被請求人認為,請求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構成許諾銷售;即使認定為許諾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也不應視為侵犯專利權。
經審理,南京市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展出的涉案產品落入請求人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被請求人構成許諾銷售侵權行為,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例外情形,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
被請求人不服該行政裁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請求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10.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間隔型材及一種使用該型材的保溫窗戶單元”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泰諾風玻璃隔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稱為“間隔型材及一種使用該型材的保溫窗戶單元”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0580030094.6。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威海宇光施爾樂節能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宇光施爾樂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宇光施爾樂節能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舉辦的某國際玻璃工業技術展覽會期間,許諾銷售的相關產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公證取證后,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受理立案,受疫情影響中止,2022年3月14日恢復審理。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了解到當事人之間曾有過多年代加工合作關系,且各方都有調解意愿,決定先行調解。由于當事人分處多地,合議組通過多元化解知識產權糾紛跨區域協作聯動機制,借助山東省威海市知識產權調解機構開展多輪遠程視頻磋商,最終促成當事人就3個關聯案件達成一致意見。
在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主持下,當事人雙方于2022年6月14日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共同完成調解協議簽訂,隨后完成司法確認。
2022年度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愛馬仕”“LV”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4580986號“愛馬仕”商標是愛馬仕國際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6月20日。第241017號“LOUIS VUITTON”商標是路易威登馬利蒂在第25類“外衣”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1月14日。第5102806號“GUCCI”商標是古喬古希股份公司在第25類“兩件套服裝”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第75979號“CHANEL”商標是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類“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7月14日。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余杭區良渚街道深紅女裝店通過網絡銷售涉嫌假冒商標的服裝,涉及“愛馬仕”(Hermès)、“LOUIS VUITTON”(LV)、“古馳”(GUCCI)、“香奈兒”(CHANEL)等品牌。
2022年6月8日,余杭區公安分局、余杭區市場監管局聯合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當事人直播地及倉庫,現場查獲大量涉嫌假冒國際知名品牌的服裝產品及商標標簽。經“愛馬仕”(Hermès)等8個品牌商標注冊人或授權代理人辨認,上述商品均為假冒商品。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名為“原單工坊歐美真絲女裝”的網店,在網店直播中展示并銷售上述假冒品牌服飾,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還以購買人支付郵費(鏈接名為郵費,實際支付的是商品貨款)的方式逃避監管。當事人經營的網店累計銷售額近1600萬元。
2022年3月21日,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余杭區公安分局。公安機關對上下游2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搗毀窩點4處,扣押各類侵權標識、商品數十萬件,涉案價值5000余萬元。公安機關將該案移交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2.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0487572號“
”商標是上海群政實業有限公司在第28類“全自動麻將桌(機)”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3年4月6日。
2021年8月至9月,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馬鞍山市花山區某商貿銷售中心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涉嫌侵犯“
”注冊商標的麻將機8臺,經商標注冊人辨認為侵權商品。經查,當事人購進多個不同品牌的麻將機零部件后自行組裝并銷售,上述零部件中包括正品“
”品牌麻將機餐桌框。當事人的銷售單據上清晰標注“
”商標。
針對當事人銷售組裝麻將機是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辦案機關逐級請示,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認為:(1)行業內存在根據消費者需求組裝不同商標的桌框、桌腿、電機進行銷售的商業慣例,宜認定當事人的組裝銷售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2)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組裝銷售的麻將機銷售單據上突出使用“
”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為商標注冊人許可的經銷商;(3)當事人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為商標注冊人許可的經銷商的情形,損害“
”注冊商標專用權。
2022年8月4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查處情況和批復意見,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2萬元。
3.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71188號“
”商標是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第5類“中藥”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
2021年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崇左片區某商業城內發現一批標示“同仁牛黃清心丸”“安宮牛黃丸”等信息的藥品及藥品外包裝材料和包裝機器。經查,當事人黃某自2019年開始無證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各型號規格的“同仁堂”安宮牛黃丸、清心丸11582丸,各種包裝盒、銘牌、說明書21萬余張(枚),涉案金額784萬元。經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鑒定,涉案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2022年1月28日,憑祥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假藥罪,將案件移送憑祥市公安局。憑祥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調查。自2022年4月以來,公安機關分別在南寧、桂平等地抓獲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嫌疑人15人,搗毀制假售假窩點4個,查扣安宮牛黃丸等假藥成品、半成品4.4587萬丸,貨值金額2000萬元。
4.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75811號“
”商標、第972592號“PANTENE”商標是寶潔公司在第3類“香波”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27年6月1日、2027年4月6日。第25183386號“愛生活”商標是蘇州綠葉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5類“藥物飲料”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上海甬領包裝印刷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
”“PANTENE”“愛生活”等商標印制活動。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印制授權書等材料。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各類注冊商標標識70箱共36萬余張,印刷機、全自動模切機、封模機各1臺。
青浦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法從事商標印制活動,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侵權行為,數量巨大、涉嫌犯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
5.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385942號“
”商標、第1948357號“
”商標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7類“車輛加油站”等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30年4月13日、2032年10月27日。第4638026號“
”商標是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7類“車輛加油站”等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
2022年3月9日,荊州市公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荊州市市場監管局移送的違法線索,對公安縣中宏石化有限責任公司曾埠頭加油站現場檢查。經查,2022年2月,當事人在對加油站裝飾裝潢時,在罩棚檐面、立式廣告牌、加油機身上使用“
”、“
”、“
”、“
”標志。涉案標志與“
”“
”“
”注冊商標從文字圖形排列、標志設計、顏色組成、整體形象等方面高度近似。執法人員隨機詢問3名消費者,3人均誤以為該加油站為“中石化”所屬。至案發,當事人經涉案加油站共銷售汽、柴油23718.96升,銷售金額共計17.4596萬元。調查期間當事人自行拆除涉嫌侵權標識并更換新標識。
2022年5月26日,公安縣市場監管局認定,在加油站使用侵權標識,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6.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洞子”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8634764號“洞子”商標和第3278749號“
”商標均是王某某在第43類“餐飲”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分別至2027年5月13日、2024年2月13日。
2022年7月,王某某向重慶市渝中區市場監管局投訴,稱重慶洞味鮮老火鍋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商標專用權。2022年8月11日,該局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9月開始使用“洞子老火鍋”字樣的店鋪招牌,2022年3月開始使用印制有“洞子”字樣的點菜單和員工圍裙。
2022年9月6日,行政機關組織雙方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當事人停止在餐飲服務活動中使用“洞子”“
”商標并賠償商標注冊人損失1萬元。2022年9月7日,渝中區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并制發民事裁定書,明確雙方當事人應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有關義務。該案系重慶首例商標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
2022年10月21日,渝中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未經許可在服務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罰款3000元。
7.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2935531號“
”商標是北京愛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類“醫用診斷制劑”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
2022年3月11日,廣東省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聯合公安機關檢查轄區內一處無名工廠,現場查獲印有“
”注冊商標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盒成品、配件、包裝箱及生產機器一批。由于涉案商品只在境外銷售,涉案金額難以認定。行政機關經與商標注冊人及價格認定部門研究、核算,認定涉案商品貨值為469萬余元。
2022年6月14日,惠州仲愷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陳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貨值大、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分局立案偵查,于2022年6月23日將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王某某抓獲歸案,二人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3年2月9日,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兩名涉案人員對法院判決認罪認罰。
8.江西省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26919515A號“
”商標是滿景(IP)有限公司在第25類“運動衫”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滿景(IP)有限公司授權許可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以獨占方式在中國使用“
”商標,并有權對產品進行真偽辨認、價格認定及確認是否授權他人生產、銷售等。
2021年10月27日,撫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童服客棧服飾(杭州)淘寶店的實際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熊某以每件21元的價格購進1267件斐樂系列服裝,并以每件26.9元至46.9元的價格銷售。網店展示涉案服裝頁面僅宣稱該服裝為“知名品牌代工廠尾貨產品”,并未展示“
”商標,而是作馬賽克處理,銷售亦未說明具體品牌。成交后,當事人通過快遞將涉案商品交付買家。實際銷售的服裝均清晰標注“
”商標。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涉案服裝67件,按查清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金額2522.3元;尚未銷售的涉案商品貨值金額,按照已經查清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約為4.2萬元。
2022年1月21日,撫州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在網店銷售侵權服裝,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尚未銷售的侵權商品和違法所得,罰款6.6萬元。
9.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NIKE”“得物”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4516216號“NIKE”商標,是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類“鞋”“足球鞋”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第31033869號“得物”商標,是上海識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類“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北京某市場內有攤位銷售涉嫌侵犯“NIKE”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經查,2021年10月,當事人陳某某支付1600元從上門推銷人員處購買帶有“NIKE”商標標志的運動鞋100雙,至2021年11月12日被查已銷售5雙,庫存95雙。上述運動鞋及鞋盒上有“NIKE”標志,經商標注冊人辨認為涉嫌侵權商品。涉案運動鞋盒內附帶有“經鑒別師鑒別為全新正品”字樣及“得物”二維碼的鑒別證書,經“得物”App運營方上海識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辨認,上述鑒定結論并非該公司出具或授權他人出具。
2022年1月5日,東城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權運動鞋,罰款3萬元。
10.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G1407263號(
)商標是PSGGemanyGmbH(德國PSG公司)在第7類“隔膜泵”等商品上的國際注冊商標,經過領土延伸至中國,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12月21日。
2021年8月,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上海良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一臺組裝完畢,貼有(
)標識及德國PSG公司廠名、廠址信息的四元柱塞隔膜泵。經詢問,該臺泵為當事人自行組裝生產,產品標簽為其自行打印粘貼。經調查,當事人為德國PSG公司產品經銷商,2021年3月起在未取得授權情況下,將自行設計開發的外殼、底板、法蘭等配件與聯軸器、電機以及原廠泵頭等主要部件組裝生產為整機成品,并在產品上加貼與(
)商標近似的(
)標志。執法人員分赴上海市松江區、金山區和江蘇省蘇州市、淮安市等地調查查明,當事人共組裝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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